“依照《华夏律》的规定,华夏人有自由出行的权利,而且我当事人有权利不解释他出行的原因。至于蒙古皇族的首饰问题,同样属于我当事人的私有财物,我当事人有权利不说明她所持有的外国财物的来源!……”
在这里的辩论之中提及的法条可以看得出来,“华夏帝国”对公民的严格保护。而这些权利是写在《华夏律》的《宪法》之中,也就是说“天授权利”几乎无法被改变,而且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法规与行为当然无效。
这些事情,被请来的夔州百姓充当的陪审员们是不懂的,因此控辩双方的辩论,就理所当然的成了法治宣传。检控官与状师曼弗雷德,都在拼命向这些昨天可能还是个种菜的老农解释,这些法律是多么严格的一件事。
作为陪审员,事实上多数时候,是以道德为基础来考虑问题的。比方说,这里曾经的那些官员们,在审判的时候往往因为他们的作为,牵扯到了普通百姓的最基础的道德情感而被判有罪。量刑是法官的事情,但罪名字确定下来的时候,就算是宋慈也没有办法拯救那些人。
他知道《华夏律》是一部相当公平,但又绝对嗜杀的法典。而且,往往是重罪名,而又轻来历惩处的法律。比方说贪酷之罪,贪银百两以上者绞,并处没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。受贿百两以上者绞,并处没收直系亲属所有财产。事实上,腐.败之罪基本上都是绞刑,区别在于杀的人数多少,以及是否没收直系亲属的财产,没收直系亲属财产的多少上有区别。
作为法官的宋慈知道,对于官员的腐.败“华夏帝国”是丝毫不手软的。而且往往因为腐.败之官,影响到所有直系亲属的生活,因为往往还要背“忤逆”这个在道德最深重的枷锁。为何是“忤逆”而非是“不孝”呢,那是因为贪.腐官员的父母,肯定不会愿意他成为贪官的道德水准的推定。而之所以没收直系亲属的财产,则是因为“养不教,父之过”。
不管这些立法如何,但在夔州的法制宣传的确起到了大作用。毕竟百姓们知道,一个人有没有罪不再仅仅只是官老爷们说了算的,而是在于陪审员说了算的。就此一条,就让夔州这里的百姓们的心,立即就转了方向。
古人说,水能载舟亦能覆舟,但许多狗官与昏君把这都当口号喊了。那么现在百姓们有了新的选择时,他们知道他们该去支持谁。可以这样说,赵伏波与大宋朝廷的争夺,还没有开始输赢就已经被定了。
“陪审团是否已经有了决议!”
“无罪!”
被告栏里的月烈则喜极而泣,今天她按照曼弗雷德的要求,穿上了新宋裙,尽显姑娘们青春靓丽。加之她那带雨梨花之貌,而这显然也博得了陪审团的好感。因此一句无罪,月烈就当庭获得了完全的自由。
最初陪审团制度在“华夏帝国”推行的时候,有人提出过固定陪审员制度,理由是小民们不懂得法律,只会凭他们的道德感进行判断。但结果在讨论之中,因为无法提出能够100%确定,绝对不会出现贪.腐现象而被否定。倘若马丁看到眼前夔州百姓们组成的“陪审团”的反应时,他一定会感觉到欣慰的。最少说明一点,许多事情并不像别人所说,中国的百姓们就是笨蛋,不配享受有民主的生活。
殊不知在他那个年代,有那样一种偏见,甚至造就了“屁民”这样的称呼。因为没有一个法官,肯听屁民的意见,也许这恰是那许多有悖于人伦的判决出现的原因。例如,在他那个年代里,处女是可以卖.淫的。而且出了问题的时候,只需要振臂一呼“我父乃叉叉”,所有一切问题全部就不是问题。
究其原因,就是总有一批“砖家”在说,民.主是一人渐进的过程。所以一切不符合法律,甚至不符合人伦的问题,都成了中国人必须包容的问题。
这真是用无数人的鲜血,才能写成的“有容乃大”啊!
“谢谢在状师,谢谢你,没有你的话……”
当解除了诫具的月烈,带着无限的欢喜朝着曼弗雷德发出感激的笑容。同时她心中也在感激,曼弗雷德并没有泄漏她的身分。打赢了官司的曼弗雷德,并没有多少喜悦。他明白他碰到的是一个极为严重的问题,因为《状师守则》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情形,而这是一个法律冲突。
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,相对于曼弗雷德来说,他必须向“状师公会”提交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。随后将引起的是议会将把这个问题提交给诸如“大.法官公会”、“律政部”以及诸如“工、农、学、商、兵”等等协会进行讨论表决。最后议会现进行立法,然后才会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。
至于月烈,应该说她是在《华夏律》那严酷的手上,从指缝漏出来的一条性命。如果不是曼弗雷德遵守《状师守则》的话,那么可以肯定,就算陪审团在侧,月烈依然会被绞死。因为“华夏帝国”皇室,将不会允许有违“中华民族基本道德准则”的判决出现。因为,“华夏帝国”公民的切身感受,才是“华夏帝国”皇家以及政府真正会关注的事情。
他们不会在意其他国家的人如何看,还是那句话,因为只有“华夏帝国”的公民才给皇室以及政府交税,其他国家的人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,《宪法》里就规定,不允许把其他任何国家的皇室、政府以及个人的利益,置于“华夏帝国”任何一个公民的损失之上。
就像今天的案子,陪审团会因为他们最基本的爱国主义,而有很大的可能决定月烈这个蒙古公主有罪,而不论她是不是一个间谍。倘若法官不宣判月烈的绞刑,那么面对的就一定是“华夏帝国”皇家的抗诉。即,华夏帝国皇家在认为法官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确有错误时,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。